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洪达,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13865330.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大韩庄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立。
被告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0645G。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凤栖街与文华路交叉口森大郑东壹号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
被告***。
被告高红梅。
***诉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高红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高红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