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雷卫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莺歌,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江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朵,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