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3124号
原告: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与文华路交叉口森大郑东壹号3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064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铠,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系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洛阳盛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9JWHEK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儒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龙*****组南沟儒林幸福里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9GLM6Q34。
法定代表人:宁国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盛航建材有限公司、嵩县儒林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