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763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邓建敏。
原告***与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瞿梦西
书 记 员  周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