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邓建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南兰
人民陪审员  王锦川
人民陪审员  欧晓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贺咸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