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26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和平,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邓建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蔡和平与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湘0223财保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蔡和平于2021年6月8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和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南兰
人民陪审员  王锦川
人民陪审员  欧晓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贺咸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