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3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2日,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完毕所有欠款(包含鉴定费、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了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4份保单,2份系车险,不具备处置价值;另外2份保险累计纳税保费1,533元。**被执行人**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3年2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保险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2月24日,本案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83.49元,执行到位19,067.49元(含执行费184元,已执行完毕),本案被执行人**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774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 军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