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333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攸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38-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攸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攸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2元,减半收取计6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熊 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