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333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攸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38-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攸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攸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2元,减半收取计6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熊 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