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方力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联龙村上元塘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男,1969年9月19日,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2日,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方力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攸县方力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2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贺 军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