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635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景江城A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静
书 记 员 易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