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15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生,户籍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户籍洛阳市洛龙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伟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5号天泽大厦1307、1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旭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旺,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该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8号5楼。
法定代表人:徐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鹤,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2日,原告***、***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