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住友供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住友供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玄德镐、**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2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丹东住友供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永安小区3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朝鲜族,辽宁***欧尚桑拿休闲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朝鲜族,丹东市海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丹东住友供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丹东住友供水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丹东市新***桑拿休闲有限公司的老板,2015年4月中旬,被告找到原告让他为***三部进行水系统工程的施工,原告同意了,之后原告给被告出示了一份工程报价清单(工程总造价2412617.37元整)双方最后口头商定此项工程总造价为240万元整;次日后原告进入***三部进行施工。现***三部已投入使用整套水系统全部由原告施工完成的(南方栗业、安信锅炉、住友过滤器都是原告公司名下的代理品牌)中途被告给原告拨款100多万原告有部分票据可以证明。工程结束后双方已验收并于2018年2月9日双方签定协议书一份被告欠原告工程尾款982000元整未支付,双方签字后被告承诺半年内将工程尾款全部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没有诚信至今一分钱也没给。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工程尾款。综上,根据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玖拾捌万贰仟元整(982,000元整)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在诉讼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如下: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丹东市振兴区,而合同履行地为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振安区,故被告管辖异议请求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