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5264号
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36号2幢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北湖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云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