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7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阅卷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7民初174号民事裁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岚县人民法院受理,答辩期内上诉人向岚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岚县法院认为本案系基于合同纠纷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应岚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起诉书和《合同封账协议》可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岚县,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具有管辖权,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暨岚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和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