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72号
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36号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047704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