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37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占班,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四村北京千山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海文利通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中发电子市场第一分场B333号。
法定代表人何占班。
被执行人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家园北里202号楼5层2**6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6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何占班、***、***、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文利通电子产品经营部、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纳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登记。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韩 玲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