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399号
原告:北京盛达宏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高场村2号A座五层50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四达基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院17号楼102**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达宏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达基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盛达宏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盛达宏业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达宏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