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316号
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达基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院17号楼102**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达基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鑫垚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