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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6428号 原告:***,女,汉,住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 被告: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