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2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93111896M。
法定代表人: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华成区民兴北二路V客尚东城**,身份证号:5110251973********。
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187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12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12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