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988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四川天府银行账户62×××30存款50123.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