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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津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18913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国,总经理。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涛公司)与被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听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0元、合理支出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作品《一个销售员的堕落过程全图》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于2017年4月14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牛哄哄一家人”。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luwangjixie“**吊篮”上传播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10幅和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听涛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2306,其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现原告听涛公司位于北京市辖区内,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小康
书 记 员  尹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