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宁津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44号
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93111896M。
法定代表人: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45元(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