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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宁津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73号
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69311869M,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宁津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锡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