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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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