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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福盛建材有限公司、**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0322执1339号之三 **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福盛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福盛建材有限公司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货款29668.00元,案件受理费271.00元及申请费370.00元,共计30309.00元; (2)交***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执行完结之日止; (3)交纳申请执行费355.00元; (4)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5)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账户名称:**县人民法院 账号:×××22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人:李向民联系电话:0533-695**** 本院地址:**县芦湖路南首邮编:256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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