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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与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异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10号院内A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04380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经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32272669361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5940221A。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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