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881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