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881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