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322执1448号案件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