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财保171号
申请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临清市窑口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814950535419。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