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7412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