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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791号 申请人: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6977786H。 法定代表人:苏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501580X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