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8374号
原告: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6977786H。
法定代表人:苏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501580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