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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11218号 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911245425。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66003。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方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和宁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