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0696号
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东,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七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广场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克娜,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七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45元,由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