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瑞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贝儿西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4民初7366号
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东,男,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贝儿西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号1栋1楼附2。
法定代表人:米莉琼,成都贝儿西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与被告成都贝儿西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儿西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儿西广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贝儿西广告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7,560元及违约金1,512元,共计9,0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贝儿西广告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传媒公司与贝儿西广告公司签订《电梯横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费合计15,120元,截至起诉之日,贝儿西广告公司尚拖欠广告费共计7,560元,已构成违约,贝儿西广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传媒公司赔偿违约金1,512元。经**传媒公司多次催促,贝儿西广告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传媒公司遂提起诉讼。
贝儿西广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1日,贝儿西广告公司(甲方)与**传媒公司(乙方)签订《电梯横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2019-7-88),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发布城市为成都,发布地点为楼宇电梯,发布内容为百味记小郡肝砂锅串串,发布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6日;2.发布媒体为电梯横媒体,横媒体规格为长×宽=90×40cm/长×宽=80×40cm(可根据点位实际尺寸略作调整),投影尺寸根据各电梯内门宽度按16:9比例成像;3.媒体发布费用合计15120元,共分2次付款:2019年7月13日前付7560元、2019年8月25日前付7560元,乙方不接收现金付款,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应汇入以下账号:户名四川**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账号5100××××1111、开户行建行成都金牛支行,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费用;4.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及设计要求设计发布内容的画面,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5天将相应设计稿的电子文件发送给乙方制作画面。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5.乙方每周六开始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如果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外要求更换广告画面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广告发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内容真实、准确的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并有权对实际发布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监测报告。甲方对乙方的媒体发布安排或发布有异议,应于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告乙方,并由双方核实后协商解决,逾期视为甲方接受认可乙方的发布行为;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及形式完成广告发布,考虑到甲方委托发布广告画面中所涉及的品牌可能与个别楼盘中的物业租住户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或者同一发布地点的不同客户之间也可能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等原因,甲方允许乙方在附件1所列的发布地点中根据实际情况作5%以内的调整。如因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电梯暂停检修等,致使甲方广告发布未能如数完成,乙方应保证广告实际发布数量与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的数量之间的变动率不超过5%,如果有变动的部分,乙方根据该部分变动数量对甲方进行发布数量上的补偿,同时依照风险免责惯例,乙方将不对甲方其他损失承担责任,若乙方出现漏刊行为,乙方需按照1:5的媒体发布方式赔偿甲方;8.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9.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广告费,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则乙方有权选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之日之前的所有广告费用及制作安装费)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10.本合同附件一“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7月12日,贝儿西广告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向**传媒公司转款7,560元,并备注“广告费”。
2019年9月,**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章修通过微信向贝儿西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勾华川发送名称为“(百味串串)验收报告(需签字盖章)”的文档,并发送“验收单先盖章给我”的内容,勾华川向**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章修发送照片,该照片显示的内容为**传媒公司向贝儿西广告公司出具的《成都电梯门横媒体画面验收报告》,载明画面内容百味记小郡肝串串,发布数量168块,发布时间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6日,尺寸400mm*800mm/400mm*900mm,并载明**传媒公司已于2019年7月13日为贝儿西广告公司完成了成都电梯横媒体上画工作,并附有广告画面内容图两张。在上述验收报告中显示有贝儿西广告公司加盖的公章以及收函确认处有“勾华川”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之后,**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章修询问勾华川“验收单的原件寄出来没?”,勾华川未作回复。2019年12月,**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章修向勾华川询问“款项转了没?”,未收到回复。
2020年3月,勾华川通过微信向**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章修发送“修哥,不好意思,那个钱,最快下一周就给你,最慢月底应该可以给你”。2020年8月,勾华川通过微信向**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章修发送“修哥,我那个钱我认的,最快这个月底,最慢下个月可以给你,最近钱确实紧张”。
**传媒公司提交的《公司名称:百味.串串》监测报告显示,发布城市成都市,发布时间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6日,报告完成时间2019年7月17日。前述报告载明在成都市锦江区枫树街253号卓锦城四期等35个楼盘电梯处共发布横媒体广告,并附有相应照片,报告中载明的电梯总数合计168个。
另查明,2021年9月15日,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作出(锦江)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54310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准予**传媒公司的名称由四川**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庭审中,**传媒公司陈述勾华川系贝儿西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销售工作,其向**传媒公司发送验收报告时,尚在贝儿西广告公司工作。双方没有形成合同附件,双方系通过微信确定广告发布地点,广告发布内容由贝儿西广告公司提供样稿,**传媒公司制作后进行发布。广告发布地点社区名称、楼盘地点及电梯总数是与贝儿西广告公司确认的,《成都电梯门横媒体画面验收报告》载明的发布数量168块指发布数量,一个电梯门为1块。贝儿西广告公司在收到监测报告以及**传媒公司向其催款时,贝儿西广告公司未对广告发布事宜提出异议。
庭审后,**传媒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载明**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于2019年7月13日发布电梯横媒体广告画面,双方确认上刊后,**传媒公司于7月17日将验收报告、广告画面监测报告发送给贝儿西广告公司,贝儿西广告公司通过微信向**传媒公司发送加盖印章的验收报告照片,但贝儿西广告公司未将验收报告原件交给**传媒公司。
认定以上事实,有**传媒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梯横媒体广告发布合同》、《成都电梯门横媒体画面验收报告》照片打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监测报告以及**传媒公司的庭审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传媒公司与贝儿西广告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横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传媒公司主张已按约履行完毕广告发布义务,贝儿西广告公司对**传媒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进行确认,并签署《成都电梯门横媒体画面验收报告》,并由贝儿西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勾华川确认,即贝儿西广告公司通过微信认可尚欠**传媒公司合同款项并承诺付款。贝儿西广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传媒公司的主张和本案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传媒公司的陈述以及本案证据,贝儿西广告公司已向**传媒公司发送了贝儿西广告公司加盖公章确认的《成都电梯门横媒体画面验收报告》照片,贝儿西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勾华川亦多次向**传媒公司承诺付款,本案现亦无证据证明**传媒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贝儿西广告公司对**传媒公司发布的广告有异议,故**传媒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双方约定剩余广告发布费7,560元应于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贝儿西广告公司未向**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7,560元,**传媒公司要求贝儿西广告公司支付前述费用,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传媒公司主张贝儿西广告公司逾期未支付广告发布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款项20%的违约金。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在《电梯横媒体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并约定贝儿西广告公司每逾期付款一日,则每日应向**传媒公司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传媒公司有权选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要求贝儿西广告公司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贝儿西广告公司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贝儿西广告公司在付款时间2019年8月25日届满后未按约付款,势必给**传媒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损失,贝儿西广告公司应当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为目的,兼具惩罚性。结合双方履约情况、贝儿西广告公司的过错程度、**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确认违约金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以7,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并以**传媒公司主张的1,512元为限,对**传媒公司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贝儿西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7,5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并以1,51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四川**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因公告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贝儿西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唐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