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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62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陕西奥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0EU09,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29号金方圆光场1号楼23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奥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向原告电子送达补缴通知,并电话告知原告***需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截止2023年5月31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