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1872号
原告:四川谦肃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7MA67QLPF35。
法定代表人:王淼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南充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9FU6XT。
法定代表人:**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谦肃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并向四川谦肃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四川谦肃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谦肃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