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8366号
原告上海四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四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17元,由原告上海四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