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7号
原告:山东同畅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科研楼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6083444C。
法定代表人:史建鹏。
被告:济南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308国道以北济南化工产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8493XC。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
原告山东同畅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同畅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同畅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