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豫辉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卫滨区宏达机械厂与辉县市豫辉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332号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宏达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1EPND2G。
法定代表人:段秀芳。
委托代理人:梁莎莎,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辉县市豫辉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82220680T。
法定代表人:丁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宏达机械厂诉被告辉县市豫辉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宏达机械厂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宏达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5元,减半收取1081.25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宏达机械厂承担。
审判员 :李天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