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华楚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字第00000124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华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为江岸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17)***字第000001248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