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452号
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