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452号 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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