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志魁与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2执54号
辛志魁、***、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辛志魁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0)陕032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志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案款707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了榆林市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522元。本案案款70775元、案件受理费785元、执行费962元全部执行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2执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