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183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重庆恒玖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18号一层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576084。
法定代表人:陈开红,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初,被告承接北碚某别墅的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曹威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曹威找到原告要求其完成泥水工种项目。2019年2月21日,原告因被告未支付生活费而罢工,经双方结算,原告劳务费为16600元。曹威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资16600元。2021年2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开红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剩余11600元至今未付。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施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业主对我方资金的结算。第二、原告因中途多次在工地不施工,不按指定时间到达工地,严重延误工期,造成我方产生和业主之间的违约金。我方仅同意支付一部分劳务费,具体金额待我方与业主方结算之后才能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原告应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威要求,为被告承接的室内装修项目做泥水工。2019年2月21日,曹威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XXX泥水工人工钱(***)16600。欠款人:曹威2019.2.21”。庭审中,原告陈述在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600元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威邀约为被告承接的装修项目完成泥水工作,结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开红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以及原、被告双方证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曹威作为被告相关工程的执行人员,其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被告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故曹威因工程结算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应由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被告提出原告施工存在严重瑕疵,需扣除部分工资的抗辩理由,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重庆家业兴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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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迎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巧
书记员施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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