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02民初1280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高能.金域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GW7R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住所地:**镇市昌江区昌南拓展区办公楼**用代码:9136020032171464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投标金44.52万元;2、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止;3、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要建设**镇饭店大楼,把其中的大楼外墙工程(1-3层钢挂工程、4-17层的玻璃幕墙工程)、员工宿舍(内外装饰)施工工程、酒店绿化及亮化施工工程、广场地面施工等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接受了上述工程的承建,并在2017年5月支付了报名费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6月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迟迟不能让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让原告尽快进场施工,原告已经为了此项目人员、设备早已经准备好,不然原告的损失就太大了。因被告的原因上述工程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要求解除发包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投标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多次承诺退款但又不积极退还。在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退款并支付利息,但也没有按约定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为承建**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相关工程项目,从其个人账户分别于2017年5月5日支付工程投标保证金100万元,2017年6月16日支付工程投标保证金300万元至被告**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双方就相关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事宜未达成一致,经协商,**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镇饭店收到***投标金400万元,承诺在2017年10月26日前退还保证金,如不能退还按2.99%的双倍利息计算。”该承诺书的承诺对象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在承诺书盖章,但并非是该承诺书的承诺对象。后**镇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也是退至***个人账户。故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8元,退还给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