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胡红兵,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西郊安居苑3-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61983L。
法定代表人:王青松,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那曲镇拉萨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109123117。
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胡红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红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巴宗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旦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