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2421执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执行人: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人行使处分撤销申请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24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次仁达瓦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卓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