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300号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建新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