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女,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801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媛 媛
审判员 胡 建 杰
审判员 德里格里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经 伟